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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登山脱团坠亡 家属索赔法院判决

2026-10-17 4783

55名朋友相约爬山赏秋,刘先生几人下山后临时决定前往另一座山,却未告知领队。最终在此次冒险中,刘先生不幸遭遇意外身亡。其家属向活动发起者索赔30万元。

刘先生是一位热爱登山的爱好者,参加了户外群主徐女士组织的登山活动。2024年11月3日,他们乘大巴前往目的地并开始登山。队伍由55人组成,领队负责前方引导,徐女士则在队尾整队。下午时分,刘先生和几位伙伴在下山后,认为还有时间,于是决定沿着另一条路线前往附近山头,但没有告知其他人。

他们认为二十多分钟就能登顶,然而,实际花费了一个多小时。不幸发生在山顶时,刘先生突然从高处跌落,死于岩石陡坡。当徐女士接到朋友姜先生的求助电话才得知事故的发生,她立即报警并求救。事后,徐女士将保险信息转送给刘先生的家属,以助于理赔,随后其家属将徐女士诉至法院。

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徐女士是否为活动的组织者。虽然徐女士并未从中获利,但法院认为,她在活动中召集了人群并安排行程,因此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。法官指出,组织者的责任不仅限于活动前的提醒,也包括对队伍的实时管理。

徐女士为参与者在出发前进行了安全提示并购买了保险,但法院认为,她未能及时发现队伍中的人员离队,安全维护工作存在不足。因此,法院裁定她在此次事件中负有一定责任,但刘先生在脱离队伍后的行为也对事件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,故主要责任仍然在于刘先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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